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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
“失信者黑名单”是它通俗的叫法,其实也叫老赖黑名单。据调查显示,目前已经进入黑名单的总数已经高达180多万企业和个人。而具体名单也可以通过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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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火车软卧、船舶二等舱以上;(二)在星级以上酒店、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房地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用高档写字楼、酒店、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上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1、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失信行为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决定。 2、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通知书必须明确记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3、人民法院拟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决定书自拟定之日起生效。
法院执行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如果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失信信息会被删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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