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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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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火车软卧、船舶二等舱以上;2、在星级以上酒店、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房地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用高端办公楼、酒店、公寓等办公场所;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和度假;7、孩子们上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乘坐G型动车组列车的所有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的一等座位等。
会被限制高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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