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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
如果其他单位和个人持有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而由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协助执行的,都有义务按通知的规定执行。凡是无故推托、拒绝或者妨碍执行,因而造成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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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需交纳花费准则: 1.无执行数目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出1万元的,每件交纳50 3.超出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出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出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出1000万元准则的部分,按照0.1%交纳。 4.符合民事诉讼执行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要求要求未参加记名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的,限定的准则交纳申请费,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花费。
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判决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2、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3、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4、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对正在生产经营的企业,可以强制执行(查封、扣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97条,《规定》第88条、第89条、第90条的规定,执行措施在先的债权优先受偿应当具备4个条件:一是必须有多份生效法律文书,只有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的,虽有多个债权人,除非有担保物权否则不能适用优先原则,只能按债权比例受偿;二是必须有对同一被执行人的两个以上申请执行人,只有一个申请执行人的无需适用优先原则,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也不能适用优先原则;三是必须是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执行案件,没有金钱给付内容的被执行案件不能适用优先原则;四是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其优先受偿权的效力高于查封、扣押优先权;五是非因基于所有权而享有的不同种类的债权。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时,基于所有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但基于所有权而享有的同一种类的债权,仍可适用优先原则;六是适用优先权的被执行人必须是正常经营中有支付能力的企业,或者虽无清偿能力,但没有人申请破产的企业法人,或者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公民或其他组织。这样,对企业法人的执行,在其财产可足额清偿全部债务时,贯彻优先原则,在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人债权的情况下,其他债权人可以提出破产来阻滞执行,以使自己的债权获得一个平等救济的机会。对自然人或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执行时,原则上坚持优先原则,但是当该债务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某一法院查封、扣押,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则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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