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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过程中的主要缴税义务人是转让方,也就是被收购方。如果被收购方股东是个人的,按照所得额的20%支付个人所得税;如果股东是公司的,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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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换,从其性质和属性来说,仍是不同程度的房地产交易行为,因为它涉及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变更,而且必须交纳有关交易税费。主要需要缴纳的税费有: 1.营业税:5.5%按评估价计(卖方)。 2.交易费:1%的成交价(买卖双方各付一半)。 3.契税:3%的成交价[未交纳的由买方付(含单位购房)]。 4.个人所得税:有利润的按评估价的2%计[属企事业单位或卖价(指评估价)低于原购买价的免收]。 5.土地增值税:按评估价的0.7%计(该房地产居住超五年的免交,居住未满五年的个人要交纳,单位免交)。 测绘费:50m2以下112元,100m2以下160元,200m2以下208元,200m2以上每增加100m2收48元(买方)。 7.办证工本费:每证3元。 8.补交地价:1990年至1992年6月为94元/m2,1989年12月之前为142元/m2—800元/m2(大概)。 9.土地管理费:8元/m2(补交地价者免交)。 10.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费100元,房产登记费70元。
1、房地产税收是指国家通过税务机关,或由税务机关委托通过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向负有房地产税缴纳义务的纳税义务人征收有关房地产税赋的国家行为。 2、房地产税收行为是一种国家行为,国家税务机关,或受国家税务机关委托的国家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都只是代表国家代行房地产税收行为,或者换句话说,国家的房地产税收行为是通过或借助于国家税务机关和有关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实现的。土地是国家资源,是一切财富的源泉,只有国家才有权选择或实施房地产税收行为,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实施房地产税收行为。国家行使着土地资源的最终的管理权限,国家通过对土地、不动产及附属的财产以及其生产、经营、流通过程的税收征管,使国家财政得以相应保证,这是国家权力的体现和反映,是国家存在的基本要求,所以也只有国家才有资格和能力来进行房地产税收的征收、管理。税收也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依照税法规定,凭借国家的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3、房地产税收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而是房地产业务所涉及的诸多相关税种的总称,具体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契税等。
1.外地人购房审批费:外地人在购买房屋时,由于需要办理《外省市个人在京购房批准通知单》,所以还需交纳外地人购房审批费:按照总房价款的0.3%交纳。 2.印花税:购房人在办理贷款时需要按照总房价款的0.05%交纳印花税。 3.律师费:按照总贷款额的3‰。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收取律师费;但如果是组合贷款,商业贷款部分则按3‰收取。 4.公证费:如果购房需要办理公证,那么则要交纳一定比例的公证费,公证费的标准一般为200元至400元,或按公证处收费标准收取。 5.保险费:分为两种形式, (1)抵押加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 (2)抵押加购房综合险担保的,由房屋险和人身险两部分构成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律师费和公证费不是必须发生的费用,但由于办理上述手续时程序比较复杂,所以大多数买方都委托开发商、律师所或其他中介机构统一办理。如果不需要委托代理办理或者公证的,就不需要交纳这两项费用。 6.契税:2002年7月1日以后,购买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按照总房价的 1.5%交纳;购买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在交纳契税时,12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3%的比例,120平方米以下部分仍按照1.5%的比例交纳。 7.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按照总房价的2%交纳;等到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后,由业主委员会管理。 8.房屋产权登记费:按照每套房屋80元的价格交纳。 9.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证每件4元。 10.印花贴税:每件5元。 买房需要对当地的政策足够了解,对开发商的背景、资质熟悉,对当地市场变动及时把握,而这些都是异地购房者很难做到的,这就难免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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