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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2、证明材料不充分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被告人死亡的;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
1、不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2、证明材料不充分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被告人死亡的;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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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案件起诉人民法院后,被告人逃逸,导致案件长期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暂停审理。2、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案件不能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决定暂停审理,并按照公诉或者自诉案件的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在审理自诉案件时,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恢复审理。暂停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不追究刑事责任,已追究的,应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宣布无罪:(一)情节显着轻微,危害少,不认为犯罪(二)犯罪过了追诉期限的;(三)特赦免刑罚的;(四)根据刑法处理的犯罪,不告诉或撤回通知的;(五)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除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以下情况之一,案件长期不能继续审判的,可以中止审判:(一)被告人患重病,不能出庭的;(二)被告人逃跑的;(三)自诉人患重病,不能出庭,不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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