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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和安置房在购房方面的区别是什么?

2024-11-20
商品房和安置房是两种主要的房地产产品,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差异。首先,从定义上来看,商品房是由开发商投资兴建并面向市场公开销售的住宅物业,旨在实现自由买卖;而安置房则通常是由政府为拆迁户提供的住房福利,其产权状况可能并不完善。 在产权归属方面,商品房通常享有全面的所有权,涵盖了对房屋及其附着土地的充分使用权;而安置房的产权状况可能并不完善,特别是在土地使用权方面,许多安置房的土地属性属于划拨用地,即尚未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此外,在交易限制方面,安置房在流转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更为严格的约束,例如设定特定的交易期限;而商品房则具备更高的市场流动性,可更加灵活地进行上市交易。 在品质和价格方面,商品房的整体质量通常具有更高的保证性;由于安置房的建设利润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因此在建筑材料选用以及施工质量控制等环节上可能出现一些问题。至于价格方面,商品房的售价普遍偏高;而安置房则得益于政府的财政补贴等政策支持,价格相对较为亲民。 综上所述,这些差异体现了两种类型房产各自的功能定位和适用环境。对于有意购买此类房产的消费者而言,在做出决策之前务必仔细权衡上述各方面因素。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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