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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爷爷60岁以下,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治疗终结后申请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 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交通食宿费...
先申请工伤认定,要看是否已经满60岁。 如果不能认定工伤,按照一般人损赔偿处理,建议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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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60岁,若是不能享受退休待遇的,1、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申报时效为一年,过了一年就得不到赔偿。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需先仲裁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后,进行劳动能力伤残鉴定。最后,根据鉴定结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标准赔偿。 2、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造成伤残的还可增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具体金额需要结合伤残等级、工资收入、地区等计算。
不能认定工伤,按人身损害索赔。当事人年满60岁,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的,由雇佣单位按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本人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赔偿责任。按人身损害鉴定标准,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最低等级“4.10X级”(十级)对手指伤残的定义:“4.10.10肢体损伤致”“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食指占手功能18%,但一手食指只是占9%,末节占4%,中节占3.5%,近节占1.5%。如果经过治疗整个手指丧失功能,可以评定为十级伤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4.10X级4.10.10肢体损伤致: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C.4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C.4.1手缺失和丧失功能指因事故损伤所致的手掌和手指的缺失或丧失功能。C.4.2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面累加计算的结果。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同样明确了适用该条规定的主体为“职工”,这表明受害人与用人单位应当存在劳动法律关系。认定无年龄限制。如果60岁还没退休的,只要是因工受伤,均可申请工伤认定。这个是不能按照工伤赔偿法来的,如果真的要赔付的话,那么只能按照人身伤害来赔偿,因为他年满60岁,不能算正式的劳动者,只能按照返聘人员的原则来判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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