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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特殊规定。为了防止少数股东损害公司和其他的利益,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所谓实际控...
一般指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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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方式也称出资财产种类,是《》上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在对股东出资方式的规定上,各国公司法基本趋于一致,即法定出资财产的种类,既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或者财产权利。我国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新《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见,我国新《公司法》关于出资方式的规定有两个特点:第一,出资方式采用了立法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规定。第二,列举的方式可分为货币、非货币出资两种。非货币出资也可称为现物出资。新《公司法》修正了原公司法对出资方式规定的不足,既增加了列举的可以出资的形式,同时采取了概括的方式将其他现在或将来可以作为非货币出资但没有被列举出来的形式包括在内。并通过但书的方式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排除在外。
在当事人未能委任员的时候,可能由第三方进行委任。仲裁员主要的委任方式包括由当事人自己选定、由当事人自己选定并经委任机构确认、由约定的委任机构委任、由指定仲裁员、由受案机构委任仲裁员、由已经委任的仲裁员委任首席仲裁员等。大多数仲裁法或规则都对仲裁员的委任作了或繁或简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条,第十一条
公司担保的特殊规定。为了防止少数股东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所谓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根据这一规定: (1)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2)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在决议表决时,被担保人不得参加表决。决议的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总之,通过上述两方面的对比可知: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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