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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未能委任员的时候,可能由第三方进行委任。仲裁员主要的委任方式包括由当事人自己选定、由当事人自己选定并经委任机构确认、由约定的委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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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首先,普通仲裁时效同诉讼时效一致。根据《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特殊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定情形之下,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特殊仲裁时效是指普通仲裁时效以外的特定仲裁时效。例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出口合同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其同时也适用上述关于时效中止、中断等的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小额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该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分别赋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同的救济途径,劳动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两案关系如何应如何处理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劳动争议案件应中止审理。理由是:中级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上下级法院之间是审判监督、指导关系,为避免上下两级法院裁判的冲突,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基层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中止诉讼,待中级法院审理完毕后再恢复审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案应裁定终结撤销程序。虽然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一经起诉,仲裁裁决不生效。而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的是生效的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因劳动者提起诉讼而不生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诉讼标的已经不存在,该诉讼程序失去存在的基础,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 第三种意见认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应裁定中止诉讼。
公司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包括涉及重大经营问题或者公司合并分立、合并分立,解散,增资减资,处分公司主要财产,增资等问题时,需要股东大会表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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