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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对于特殊工种岗位津贴的规定:特殊工种岗位操作人员在正式报到上岗的第二个月开始享受岗位特殊津贴,但因工作调动、岗位调整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自离开原岗位当月起不再享有原岗位特殊津贴。 当月请假在四天(次)以内的,停发离岗期间的岗位特殊津贴;当月请假超过四天(次)的,以及旷工半天以上的,全额取消当月岗位特殊津贴。 因工受伤治疗期间,在一个工资结算周期内休息时间不超过天的,可全额享有岗位特殊津贴,超过天的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岗位特殊津贴;月出勤时间不足小时的,不享有岗位特殊津贴。 离职人员未按公司规定提前一个月申请,或在试用期内申请辞职的,从申请当月起不享有岗位特殊津贴。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辞退或开除,当月不得享有岗位特殊津贴。
根据《》第55条的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关于本条的理解,根据《劳动法条文说明》第48条的规定,《劳动法》第55条中的“特种作业”指对操作者本人及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有十类: (1)电工作业; (2)锅炉司炉; (3)压力容器操作; (4)起重机械作业; (5)爆破作业; (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 (8)机动车辆驾驶; (9)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 (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和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对特种作业的范围和特种作业人员条件、培训、考核、发证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劳动法》第55条中的“特种作业资格”是指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之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过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由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它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一种。
特殊工作岗位认定加班的方式是实行综合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适用特殊工时制的岗位,除非有法律法规特殊规定,只能和劳动者约定适用标准工时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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