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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条件(含工作地点)属依法须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和重要事项。司法实践中,跨区域(地级市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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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说明工作地点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条件。假设单位事先告知工作地点将发生重大变化,显然会影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决定。所以劳动合同签订时没有明确说明将来工作地点会发生大变化的话,单位搬迁就应该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法定内容,变更工作地点,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不能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应当与员工协商一致。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中的第四款: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1.变更工作地点,属于合同条款变更,必须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行的。2.在变更条款必须遵循的第三个原则中,“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最初招用劳动者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必须与劳动者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3.无法达成一致的,企业需承担经济赔偿。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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