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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登记前贷款买的房子,登记在女方名下,但是用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房产归女方所有,但是婚后房产增值部分和还贷部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男方对此部...
当事人结婚前,男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男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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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登记前贷款买的房子,登记在女方名下,但是用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房产归女方所有,但是婚后房产增值部分和还贷部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男方对此部分可以要求分割。 在结婚登记前女方首付买的房子,婚后如果在房产证上登记了夫妻双方的名字的,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法院判决。
对于一方婚前付首付购买房产,离婚时房产归属如下: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归谁由双方协商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首付支付一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首付支付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所还的贷款以及这部分贷款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要房子这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也就是说,该房产为婚前女方按揭购买,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还贷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所还贷款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两者相加的一半应当在离婚时由女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另外,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婚后所还贷款即使是一方完全用自己的工资或者公积金所还,对方没有拿过一分钱,也属于共同还贷。因为在没有其他相反的书面约定的情况下,一方所挣的工资本身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用共同财产还贷就是夫妻共同还贷。
当事人结婚前,男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男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规定: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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