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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离婚再婚问题

2021-01-31
老年人再婚问题   案情介绍:   某日一位60岁的王女士来到律所咨询关于再婚后的房产问题:王女士55岁时与65岁的李先生相识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平平淡淡。王女士与李先生家庭条件相当,都各有一子,只是王女士家只有一套住房为儿子所有并居住,李先生家有两套住房,一套由李先生与王女士居住,另一套由李先生儿子居住并所有。近年李先生体弱多病,王女士害怕李先生万一有个闪失,他儿子不让自己居住在现有的房子里,遂产生一些法律问题: 1、婚姻法是否规定两人结婚几年后房屋就变成双方共同财产? 2、能否由李先生写份遗嘱,将房子留给妻子或是写个材料保证李先生过世后,妻子享有此房屋的居住权。是否必须到公证处公证才有效? 3、若李先生不留任何遗嘱,他过世后其妻子对此房产是否有继承权?   (备注:李先生的房产是其第一次结婚后,根据前妻工龄,用李先生与前妻共同财产购买。李先生前妻已故)   律师解答: 1、只要涉及婚姻关系问题,我们首先要考虑《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2001年4月28日新婚姻法颁布并施行,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问题,一方婚前财产为夫妻个人财产,不因结婚年限延长而归为夫妻共同财产。 2、李先生可以书面形式留有遗嘱将此房产中属于他的部分归由王女士继承。因为此房产为李先生与其前妻共同财产,两人共同共有房屋产权。前妻死后,李先生所占产权的50%不分割,其前妻的50%由李先生与其子平分,故李先生拥有75%的房屋产权,其子拥有25%的房屋产权。李先生可订立遗嘱由王女士继承其拥有的75%房屋产权。   关于王女士对此房屋的居住权是当然享有,不用任何书面保证。   遗嘱只要真实合法即使不经过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只是公证遗嘱的效力大于其它形式的遗嘱。根据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消、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消、变更公证遗嘱。”, 3、如果李先生不留任何遗嘱,按继承法规定,李先生对此房屋75%的所有权由王女士与李先生之子平均分割,故王女士拥有此房屋37.5%所有权,李先生之子拥有此房屋62.5%所有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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