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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再婚前,确定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所有权通常的做法是: (1)子女们提出的对已亡生父或生母的遗产继承要求,应予以支持。死者的遗产,应由包括诸子女在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分割。 (2)老人原来与子女在一起生活的,应当做好再婚前的家庭析产。 (3)再婚双方各自确定本人的婚前财产,婚后不再视为夫妻共有财产。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财产权的明确,既可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又可一旦发生纠纷能够依法处理。比如,属于老人的财产就可不因再婚而受到子女的牵制,再婚后可以自行支配自己的财产,不受配偶的干涉。退一步说,即使再婚后又离异,也只分割共有的那一部分财产,而属于自己的财产不会被对方侵占。
人们都向往夫妻白首偕老,但实际生活中,被迫分道扬镳和不能“同年同月同日死”的老年人却大有人在。这些活着的独身老人深感离异和丧偶后的孤独寂寞。为了解除这种痛苦,老年人便有了再婚的愿望。据调查,男性老人除特殊原因外,大多数希望再婚,而女性老人的再婚需求就比较低。 那么,同样是这般寂寞,这般孤独,为什么老年寡妇远比老年鳏夫能够忍受独身的晚年生活呢?这里除了由于受我国封建意识的约束,使女性老人的“忍受阈值”相对高一点,以及女性老人的自理能力强一点,她们爱子心切、自我牺牲的精神多一点之外,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即性的因素,它亦是决定男、女性老人愿否再婚的一大原因。 从理论上讲,人的性欲,特别是男子的性欲,尽管也有着老化和衰退的趋势,但仍可以一直维持到生命的尽头。至于性交能力,只有少数的男性,可以持续到八十高龄(见《老年学杂志》85年第三期)。资料表明,70岁以下的男性老人,(1/2)或(1/3)具有性欲和性交能力;70岁至80岁的男性老人约(1/5)左右具有性功能;80岁以上几乎全部丧失。这就说明了在男性老人的再婚愿望中不能排除要求得到性满足的可能性。 但是,女性老人的情况则大不相同。女性的闭经意味着排卵的停止和分泌发情激素的逐步停止,这种变化是60岁左右的女性性欲及生育力减退乃至消失的生理原因。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女性老人再婚要求远不如男性老人强烈。 从科学的观点来看,人的衰老并不意味着性欲的必然减退和获得性高潮能力的丧失,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男、女性老人的性功能都有过早衰退和消失的现象。这是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受社会因素的制约和人们的自我抑制所致。比如,“性欲必定随增龄而下降”的信念;三代同室的住房条件;一板一布之隔的毫无隐蔽感的生活环境;缺乏爱情的凑合婚姻和以淀粉为主的食物结构等等。 我们发现,老年再婚的成功率不高,再婚后能保持这种婚姻的比例也不高。这里面当然因为有婚后继续受到子女们的坚决反对;或夫妇间相互缺乏了解和体谅;或经济上不能达成新的默契等方面的原因,但另一方面,某些再婚老人在性生活上不能达到和谐愉快,男性老人的性欲要求的存在与女性老人的性欲减退的矛盾,引起再婚夫妇无法共同生活,于是只得仍以“感情破裂”为理由,再次离婚。要知道,在这些老年再婚又离婚的案件当中,真正属于性生活不协调的案例确实存在,只是老年人更不愿挑明罢了。再说,在这个性问题上,老年人的个体差异较为明显,所以我们很难获得可靠的数据。 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揭示,老年人应在再婚前作好充分的心理准备。除了认真考虑双方的经济、住房、外貌、健康、性格爱好、子女态度以外,还须判断一下你渴望的再婚,是纯粹属于没有性交生活的“老年互助”婚姻(并不排除非性交的“爱抚”等),还是属希望维持正常性交生活的老年再婚。最好事先了解一下对方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和要求。一般来说,独身老人在婚前所作的性心理准备越充分,再婚婚姻也就可望越稳固。 从中我们也可以得到几点启示:第一、社会舆论方面不要把老年人再婚与中、青年人的再婚等同起来。事实上,在我国,无性交生活的互相依靠、相互照顾的老年再婚是属于多数,且确实有存在的必要;第二,对老年再婚配偶双方的年龄差距显著这一点,也不要大惊小怪,只要不怀有过分不正当的目的,双方又都出于自愿,为了满足个体差异中某些老人的生理要求,婚姻登记部门可以考虑适当放宽年龄差距的尺度(这并不等于提倡老夫少妻)。
老人再婚的遗产问题 最近接触了几个老人再婚后的遗产问题,发现其实财产,更直接的说,遗产是老人再婚的最大障碍。 对于鳏寡孤独之人来讲,比起青壮年,更需要爱情。因为有大把的时间无法打发,由于代沟的问题,又极易受到小辈的疏忽,很容易产生感情的无所依托,而身体上的种种慢性病也需要有同伴照料。 老人之间其实更容易产生爱情,因为由于阅历的关系,更注意内心的感受和体验,同龄人之间话题也特别多。 但是即使是年轻人也越来越注意爱情的经济保障,对于缺少收入来源的老人来讲,更是如此。 不过老年人看重的经济保障重在现在,而年轻人重在将来。 由于年龄的关系,再婚的老人会考虑到底在一起能过几年。老人自己的财富积累是和家人共同努力得来的,其中更多的是与家人在一起的回忆,也就是说老人的财产具有家庭意义,所以虽然老人们之间容易产生爱情,但是却往往是有保留的爱情,比如财产问题的AA制。 见过不少再婚老人的家庭,好像AA制比较普遍。 但是即使是有婚前财产协议,即使有AA制,但是老人们依然有后顾之忧,那就是对方还可以与自己的子女们分享自己的遗产,而这一点是很多老人不愿意的。 从某种角度来看,再婚老人更像是一种亲密的朋友关系,只愿意奉献感情和相处时的一些小花销,但是不愿意奉献遗产。 遗产问题也是不少小辈反对老人再婚的昭然若揭的理由。 可惜的是很多老人在还没有把再婚的法律意义看清楚之前就再次踏进婚姻的殿堂。 婚姻需要学习,再婚更需要学习。 再婚的第一节课是爱情,第二节课就是财产问题。 博主建议老人们再婚前考虑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我和他是否情投意合?真正合得来结婚,否则可以相处一段时间看看,哪怕是同居一段试婚,也别轻易领结婚证; 第二,我们的财产如何处理?如果老人们签一个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一下财产的归属,每人再留一个遗嘱,指明财产由自己的子女继承,恐怕子女们就不会反对了。 第三,我是不是足够大度?如果结婚,应该注意抓大放小,就是大额财产小心处置,小额财产难得糊涂,否则家庭幸福难以为继。 针对老人再婚的种种难题,博主准备了一些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些难题,使得再婚老人的幸福生活有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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