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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出让转让。按用途划分,可以划分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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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和军事设施用地等所有权为国家的土地。 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者拥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宗地范围内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划拨范围。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后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使用权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需转让、出租的,使用权人应当持资料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过程中,政府保留对土地的规划调整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建、翻建、重建的,必须符合政府调整后的规划。
《关于国有土地出让的程序及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熟化问题》收悉,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土地出让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所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仍应按《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3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及《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等相关规定,土地出让前应当处理好土地的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土地前期开发工作主要是指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不包括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行为,这些行为在开展土地前期工程建设工作前应已完成。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行为应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程序进行(具体问题建议征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土地前期开发要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
视角的不同产生名称上的不同。 上海的房产登记条例提了“建设用地”概念,是本地域(上海)订立的行政规章,从定义“登记”行为的角度讲概念。为了区别于农村宅基地的开发,特指国有土地上对现有土地的开发建设。提法如下:“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登记机构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和其他依法可以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 而国有土地使用权概念,是国家从城市房地产的立法角度讲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提到:“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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