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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玉坠质次价高,购买者如何维权

2023-03-01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记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据此,法律明确了提供商品质量和价款等信息是销售者的法定义务,违反此义务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此外,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有效提供销售者真实信息的情况,消费者除了找销售者索赔之外,也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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