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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方有困难要帮助。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
离婚时对方有困难要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比较困难的,比如要抚养孩子或者赡养父母的,另一方在离婚时应当给与适当的帮助,怎么帮助应当由夫妻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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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认定离婚时一方属于“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以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帮助。这种帮助主要是经济方面的,包括金钱和实物。 第一,以金钱方式进行经济帮助的,可以一次性地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判决由帮助者按月或按规定时间支付固定数额的金钱以提供帮助。 第二,涉及以房屋进行帮助的,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也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法院审理中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第三,生活困难者的生活状况,是以离婚时的实际情况为准,只有在离婚时符合生活困难的规定情形的,另一方才应当对其进行帮助。 第四,离婚后仍然对有生活困难的一方进行适当帮助,除了要求当事人确实生活困难外,关键还得看另一方是否有足够的财产进行帮助。而且同时,这种帮助不是无限期的,判决中应规定时间或附加一定条件,超过期限或不符合条件后,当事人就没有义务再提供帮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部给予适当帮助。离婚时,一方因生活困难需要另一方帮助的,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形在离婚时已实际存在,而不是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发生生活困难另一方都必须给予帮助;二、一方生活困难是: 1、没有住房; 2、失去劳动能力; 3、无生活来源等情况;三、提供帮助的一方有负担能力;四、生活困难的一方没有再结婚组成新的家庭。经济帮助的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没有住房的,可以住房的使用权或产权帮助解决住房问题;二、有其他生活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其数额可按提供帮助的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决定。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以解决生活困难的要求是错误的,是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是指离婚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分的权得。因此,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在平等处分共同财产之后,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同时提出的经济帮助也要从另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出发,而不是过高的、随意的要求。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帮助。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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