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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但这与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农村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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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据该规定,如果你们符合再申请的条件,可以另行申请新的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1.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2.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3.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包括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口;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民法典允许宅基地自建房买卖。农村村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或出租。实施村镇规划,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者应当服从。农村村民建房(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应当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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