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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 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 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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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应对罪犯采取的教育改造措施有: 1、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 2、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 3、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 4、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
我国《监狱法》中最后一章中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的管理教育,最起码从理论上就是这样的。第六章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第七十四条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第七十五条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七十六条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第七十七条对未成年犯的管理和教育改造,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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