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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不是都是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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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按照解释论的观点,该规定中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包括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即不包括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这是因为:从刑法第二十九条在刑法体系中的位置来考察,该条是对教唆犯的规定,被设置在“共同犯罪”这一节中。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其实就是将其当做工具,对于教唆者来说,无异于其亲自实施犯罪,理论上称之为间接正犯。
对于教唆未成年犯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根据不同情况定性。根据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要判断未成年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先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判断未成年人是否构成犯罪,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14周岁的,不认为是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此时只有成年人构成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2、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在实施8种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与教唆者形成共同犯罪。其他类型的犯罪未成年人不构成犯罪。 3、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对实施的一切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此时双方都构成犯罪,则为共同犯罪。
涉嫌强奸犯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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