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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的拆迁安置房当然可以买卖,交易也与普通房屋没有差别;对于无证的拆迁安置房,要根据情况。 安置房买卖的风险: 1、政策因素。 2、价格因素...
一般情况下,拆迁安置房分为两大类: 1、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 这类房子的房屋产权是属于个人的,但是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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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定向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定向,而安置给被定向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埔江两岸进行的世博动定向。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定向,动定向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市属动迁安置房供应后,应当优先确保申请用房项目的动迁安置需求,并由区、县有关部门组织动迁实施单位,以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确定的供应价格,按照公示房源、受理申请、审核条件、开具供应单、签订预(销)售合同的程序使用。市属动迁安置房调剂到本区、县其他重大工程、旧改建等项目动迁安置使用的,应当报区、县政府批准;调剂到其他区、县使用的,应当报市城乡建设部门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批准。区、县动迁安置房的使用,由所在区、县政府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房源调剂使用的,应当报所在区、县政府批准。
1、政策风险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持有房地产证明书的安置房可以买卖,没有进行产权登记的安置房不能上市交易,但在实际生活中,存在这样的安置房买卖,这样的买卖不被政策允许,受到限制,或者直接被视为无效。2、价格风险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但是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的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上涨的话,交房时的价格可能和以前的价格差不多一千元,拆房子会觉得自己的利益受损,所以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双方的矛盾激化,引起诉讼。3、人为风险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规定共有房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因此,买卖的房地产未经共有人同意,该房屋买卖合同将被视为无效。1、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该房屋具备产权证,只是没有及时办理,那就可以日后再办理,但是如果房屋本身并不具备产权证,,那就最好不要购买。2、安置房买卖一定要办理公证手续,这样才有法律保障,以免日后出现纠纷。
拥有完全所有权的拆迁住宅可以买卖。拆除住宅进行产权登记取得住宅所有权票,可以上市交易,住宅所有权证明书是权利者依法拥有住宅合法权利,占有住宅,使用、受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证明书。依法登记的房屋,其权利受我国法律保护,其他房地产证明书没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不管是什么性质的房屋只有在取得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二次交易,没有取得房产证是禁止上市交易的。也就是说,如果拆除安置房有法律证明书的话,那个交易和普通房子没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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