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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会议拥有确认申报债权、通过债务重整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职权。具体请查看《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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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下列职责: 1、核查债权; 2、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是否允许债务人继续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等。
一、会前准备 1.债权人签到、与会其他人员签到 2.人民法院核对参加会议的债权人身份及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3.人民法院宣布参加会议的人员:债权人、管理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财务人员、工会代表 4.人民法院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关问题的说明(包括:对参会人员的说明、对通过决议条件的说明、对申报债权总额和比例的说明、对暂不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的说明) 5.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1.宣读破产案件受理裁定 2.宣读债权人会议职权 3.通告对债权人的通知情况 4.破产管理人作执行职务的阶段性工作报告 5.破产管理人宣读管理人对申报债权的说明 6.向债权人提交申报债权材料,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 7.宣布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的审查结果 8.破产管理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 9.破产管理人宣读资产处置方案 10.债权人会议就资产处置方案进行表决 11.破产管理人宣读破产管理人报酬方案 12.债权人会议就管理人报酬方案进行审议 13.破产管理人宣读提请债权人会议决定停止债务人营业的意见 14.债权人就是否停止债务人营业进行表决 15.破产管理人宣读下一阶段工作计划,并提请债权人会议监督计划的实施 16.宣布闭会。
1、会前准备1。债权人签到,其他与会人员签到;2、人民法院应当核对债权人身份和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3、人民法院宣布参加会议的人员:债权人、管理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财务人员、工会代表;4、人民法院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关问题的说明(包括:对与会人员的说明、对通过决议条件的说明、对申报债权总额和比例的说明、对暂不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的说明);5、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二、会议1。宣读破产案件受理裁定;2、宣读债权人会议职权;3、通知债权人;4、破产管理人作出阶段性工作报告执行职务;5、破产管理人宣读管理人对债权申报的说明;6、向债权人提交债权申报材料,提交债权人会议核实债权;7、宣布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的审查结果;8、破产管理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报告债务人财产状况;9、破产管理人宣读资产处置方案;10.债权人会议表决资产处置方案;11、破产管理人宣读破产管理人报酬方案;12、债权人会议审议管理人报酬方案;13、破产管理人宣读提交债权人会议决定停止债务人经营的意见;14、债权人表决是否停止债务人经营;15、破产管理人宣读下一阶段工作计划,并提交债权人会议监督计划的实施;16、宣布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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