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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可以包括哪些内容

2021-11-01
1、会前准备1。债权人签到,其他与会人员签到;2、人民法院应当核对债权人身份和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3、人民法院宣布参加会议的人员:债权人、管理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财务人员、工会代表;4、人民法院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关问题的说明(包括:对与会人员的说明、对通过决议条件的说明、对申报债权总额和比例的说明、对暂不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的说明);5、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二、会议1。宣读破产案件受理裁定;2、宣读债权人会议职权;3、通知债权人;4、破产管理人作出阶段性工作报告执行职务;5、破产管理人宣读管理人对债权申报的说明;6、向债权人提交债权申报材料,提交债权人会议核实债权;7、宣布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的审查结果;8、破产管理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报告债务人财产状况;9、破产管理人宣读资产处置方案;10.债权人会议表决资产处置方案;11、破产管理人宣读破产管理人报酬方案;12、债权人会议审议管理人报酬方案;13、破产管理人宣读提交债权人会议决定停止债务人经营的意见;14、债权人表决是否停止债务人经营;15、破产管理人宣读下一阶段工作计划,并提交债权人会议监督计划的实施;16、宣布闭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三条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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