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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职责是什么呢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其权利范围和行使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主要是决议职能和监督...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 (一)核查债权。在债权人会议上,所有的债权证明材料都要向全体债权人出示,供所有债权人查阅; (二)对选任管理人和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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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前准备1。债权人签到,其他与会人员签到;2、人民法院应当核对债权人身份和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3、人民法院宣布参加会议的人员:债权人、管理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财务人员、工会代表;4、人民法院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关问题的说明(包括:对与会人员的说明、对通过决议条件的说明、对申报债权总额和比例的说明、对暂不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的说明);5、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二、会议1。宣读破产案件受理裁定;2、宣读债权人会议职权;3、通知债权人;4、破产管理人作出阶段性工作报告执行职务;5、破产管理人宣读管理人对债权申报的说明;6、向债权人提交债权申报材料,提交债权人会议核实债权;7、宣布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的审查结果;8、破产管理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报告债务人财产状况;9、破产管理人宣读资产处置方案;10.债权人会议表决资产处置方案;11、破产管理人宣读破产管理人报酬方案;12、债权人会议审议管理人报酬方案;13、破产管理人宣读提交债权人会议决定停止债务人经营的意见;14、债权人表决是否停止债务人经营;15、破产管理人宣读下一阶段工作计划,并提交债权人会议监督计划的实施;16、宣布闭会。
根据《破产法》第61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新《破产法》57、58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依照本法第57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包括:会议时间、地点的确定、会议的通知、会议文件的准备、会场布置、会议签到、会议表决计统、会议决议、会议记录、会议摄像、会场清理、会场突发事件的预见和应对、会议人员配置和训练、会议文件的整理、会后问题的反馈和解决、会议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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