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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原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
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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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广州、深圳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3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2.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所辖的基本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3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3.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2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4.肇庆、汕尾、阳江、韶关、潮州、揭阳、清远、云浮、梅州、河源市所辖基层法院以及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为100万元以下的案件,7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5.高于上列标准50%以内的案件,经中级法院批准,基层法院可以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高于上列所定标准50%以上的案件,中级法院不得交由基层法院作第一审案件受理。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争议标的金额在第一条第1、2、3、4项规定的最高限额至1亿元以下的案件; 2.争议标的金额依第一条之规定虽属基层法院管辖,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含涉外的涉港、澳、台纠纷案件): 1.争议标的金额为1亿元(含本数)的案件; 2.争议标的金额虽不满1亿元,但高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法院交办的案件。 四、知识产权案件,除专利纠纷案件按最高法院指定管辖外,其它案件均由中级法院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原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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