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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管辖的范围是哪些?

2022-08-19
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广州、深圳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3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2.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所辖的基本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3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3.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2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4.肇庆、汕尾、阳江、韶关、潮州、揭阳、清远、云浮、梅州、河源市所辖基层法院以及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为100万元以下的案件,7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5.高于上列标准50%以内的案件,经中级法院批准,基层法院可以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高于上列所定标准50%以上的案件,中级法院不得交由基层法院作第一审案件受理。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争议标的金额在第一条第1、2、3、4项规定的最高限额至1亿元以下的案件; 2.争议标的金额依第一条之规定虽属基层法院管辖,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含涉外的涉港、澳、台纠纷案件): 1.争议标的金额为1亿元(含本数)的案件; 2.争议标的金额虽不满1亿元,但高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法院交办的案件。 四、知识产权案件,除专利纠纷案件按最高法院指定管辖外,其它案件均由中级法院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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