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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组与设立阶段

2023-06-11
由于我国拟进行国际股票融资的企业组织通常不具备境外募股公司的主体资格,某些业已进行股份制改组的公司往往也存在着不符合拟上市国家财务法律要求的情况,因此在进行股票发行准备之前,通常要进行原有企业的公司化或公司重组工作,实践中又称为“企业股份制改组”。此项工作的基本目标在于设立符合中外法律要求的股票发行人公司主体,解决所有妨碍国际股票发行与上市的财务法律障碍,实现整体工作方案中确定的其他商业性目标;其工作内容通常包括资产重组、机构重组与人员重组和非经营性资产安排等。根据我国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原有企业股份制改组工作的过程为:由公司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并签署企业重组决议;由土地评估机构受托进行土地评估,并使评估报告得到土管局确认;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使评估报告得到国资局确认;向土管局申请取得对拟上市公司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批文;向国资局申请取得对拟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文;制定拟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并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取得批准公司设立的批文;由发起人实施投资折股行为,并取得中国会计师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拟上市公司进行公司建帐和调帐,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土地租赁手续、债务变更手续等;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 由于原有企业的股份制改组或公司设立往往过程较长,故这一工作阶段通常与股票发行准备阶段相交错,从理论上说,公司设立过程最迟可以在招股文件定稿之前完成;而实际上,自中介机构代表拟上市公司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报送募股注册申请表格(例如香港的a--1表或美国的f--1表)后,拟上市公司的财务法律结构应不再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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