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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及债务人与第三人(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均到清偿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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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1.构成要件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不但主体资格要合法,而且债的行为也要合法,这不但是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要求,也是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的要求。 3.如果债权债权人代位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或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就不存在债权人代位权。 如果合同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已过诉讼时效,则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但是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是由于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时,应当认定债权人仍能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是: 1、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的债权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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