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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建立有以下要求:1。双方之间有合法的债权;2。债务人懒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权已到期;4。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条件:债权人依法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债务人忽视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或与债权有关的权利;影响到期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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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要件如下: 1、有合法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撤销权的设立要件可以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不同于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偿。 1、撤销权的客观要件是债务人对债权的危害。 2、债权人撤销权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和第三人主观恶意。 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根据债务人的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有偿行为的,债务人必须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受益人恶意的,债权人必须行使撤销权。 对于无偿行为,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不是要件。 只要债务人有这样的免费处分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这个客观要件就足以让债权人享有撤销权,而不是要求债务人的相对人主观恶意。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是: 1、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的债权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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