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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有几种情形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
根据《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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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合法的、非法的,如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债权到期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支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养老金、养老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到期债权的实现; 4、债务人的债权不属于个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对方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一般应当通过诉讼行使,但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 次债务人同意直接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结束与债务人的债务关系的,也可以非诉讼行使。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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