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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裁员顺序如下: 1、外来劳务工。 2、农民合同制职工。 3、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 在按照上述顺序裁员时,应在同等...
裁员必须经过以下程序:(1)提前30天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3)听取职工意见。(4)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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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都是适用的劳动合同法,所以外企裁员与国内企业企业的裁员的程序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都是一样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如果企业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下,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下的,企业可进行裁员,无需其他程序。如果企业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必须经过如下程序才能进行裁员:一是明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有关裁人员原因、方案等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向工会说明情况,也可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二是听取意见。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后,应当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三是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根据《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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