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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是通过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制约来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制约的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离职职工。对在职职工而言,竞业限制属于...
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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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所谓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竞业禁止是指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自行建立与本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竞业禁止跟竞业限制的区别有: 1、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经理,部门经理而普通员工无需承担义务;后者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前者是董事经理任职期间,后者是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后的二年内时间。 3、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经理,就必须履行竞业 止的义务;后者是约定义务,只以约定为前提,如事先无约定,择业就不受限制。 4、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保密事项。对于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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