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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创投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创投企业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
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全体合伙人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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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的企业。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开业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 1、隶属企业必须注册资本全部到位,企业正常运转; 2、有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4、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5、有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6、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7、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申请设立创投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创投企业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三)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 (四)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和企业董事、经理等人员的备案文件;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企业住所或营业场所证明。
申请设立创投企业需要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材料: (一)必备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 (三)必备投资者书面声明(声明内容包括:投资者符合第七条规定的资格条件;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投资者将严格遵循本规定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必备投资者合法存在及其上述声明已获得有效授权和签署的法律意见书; (五)必备投资者的创业投资业务说明、申请前三年其管理资本的说明、其已投资资本的说明,及其拥有的创业投资专业管理人员简历; (六)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七)名称登记机关出具的创投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如果必备投资者的资格条件是依据第七条第 (四)款的规定,则还应报送其符合条件的关联实体的相关材料; (九)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与申请设立有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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