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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创投企业需要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材料: (一)必备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 (三)必备投资者书...
申请设立创投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创投企业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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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必备投资者; (二)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三)有明确的组织形式; (四)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五)除了将本企业经营活动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形外,创投企业应有三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风险提示:创投企业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创投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创投企业承担责任。
设立创投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投资者须向拟设立创投企业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设立申请书及有关文件。 (二)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后15天内完成初审并上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三)审批机构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之日起45天内,经商科学技术部同意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获得批准设立的创投企业应自收到审批机构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此证书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所在地具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2)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4)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6)董事会名单以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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