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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必备投资者; (二)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
(一)第一步:提出申请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按以下规定市政务服务大厅工商窗口提出申请。(二)第二步:审核兼审批政务服务大厅工商业务受理岗对申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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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五国家部局于2003年3月1日颁布施行,共计第八章五十一条。个人可以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流程如下: (一)名称预先登记 1、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2、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表(一式两份); 3、中外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 4、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外商独资企业应提交组建企业申请报告及当地区县政府的书面答复); 5、登记注册委托书; 6、经营项目属国家限制利用外资的或涉及行业专项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二)开业登记 1、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3、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4、投资者资格证明(中方的应加盖发照机关印章); 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6、《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情况表》; 7、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的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 8、住所和生产场地证明(场地表、房产证、租赁协议); 9、名称登记申请表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10、登记注册委托书; 11、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第三条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或者 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三)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根据《管理办法》,设立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市政府服务大厅工商窗口提出申请。 2、审批和审批。政府服务大厅工商业务受理岗审核申请纸质材料原件。符合条件的,当场完成; 3、认证和交付。经批准的,即颁发《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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