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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必备投资者; (二)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
(1)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 (2)在申请前设立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规定金额; (3)拥有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4)如果某一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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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实收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或第一期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所有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补充不少于3000万元。 (4)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风险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个人投资者对风险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所有投资者都应以货币的形式投资。
应符合下列条件: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合法的必备投资者;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除必备投资者条件另有规定外,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有明确的组织形式;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除了将本企业经营活动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形外,创投企业应有三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经营范围限于: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第三条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或者 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三)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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