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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审批需要的材料: 1、直接新设外商独资企业 (1)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 (2)《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3)外资企...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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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您申办的是外商独资企业,则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 2、独资企业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独资企业章程(董事长签名); 4、场地使用证明(附产权证明); 5、独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位董事签名,董事会聘任正、副总经理的聘书; 6、商业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公司名义投资); 7、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8、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9、委托签字的需出具授权委托书; 10、所在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使馆认证书(以公司名义投资); 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二、如果您申办的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则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 2、合资、合作企业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合营各方签字、盖章); 4、合资、合作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位董事签字,董事会聘任正、副总经理的聘书; 5、场地使用证明(附产权证明); 6、外方需提供的资料: (1)所在国公正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使馆认证书(以公司名义投资); (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3)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4)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5)委托签字的需要出具授权委托书 7、中方需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公司名义投资); (2)资信证明; (3)董事会成员身份证及授权身份证明(复印件)。
设立创投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投资者须向拟设立创投企业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设立申请书及有关文件。 (二)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后15天内完成初审并上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三)审批机构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之日起45天内,经商科学技术部同意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获得批准设立的创投企业应自收到审批机构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此证书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所在地具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三)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四)主要经营场所证明;(五)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六)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七)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八)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九)外国合伙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十)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经其所在国家主管机构公证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依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合伙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境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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