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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用户安装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并粘贴合格标识;对超过使用年限的,应当及时更换。用户对无合格标识的燃气计量装置有权拒绝安装使用...
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并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投入比例不少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二)建立并落实用户服务制度,与燃气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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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年度入户安全检查计划,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入户安全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提前告知用户,安全检查人员持证上岗、规范服务;(二)对非居民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对居民用户每二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三)进行安全用气宣传,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四)认真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用户有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书面告知用户整改,并为用户整改提供帮助;(五)因用户原因无法进行安全检查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用户另行约定安全检查时间。燃气经营者发现用户有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书面告知用户整改而用户拒绝整改的,用户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或者重要的部位设置统一、明显的识别标志。在对燃气设施维护和抢修时,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燃气供应单位对安装在用户室内和建筑物公共部位的公用燃气阀门应当设立永久性警示标志,并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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