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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救济途径: 1、危害行为的停止请求权; 2、反对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 3、对有瑕疵股东会决议的诉讼制度; 4、股东申...
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救济途径: 1、危害行为的停止请求权; 2、反对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 3、对有瑕疵股东会决议的诉讼制度; 4、股东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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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债权人有理由认为股东同时存在以下情形: 1、公司股东存在积极行使权利的行为; 2、股东恶意行使权利,主观上有逃避债务的意思; 3、由于股东的以上行为或意思,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那么可以认定股东已经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股东权益是指从公司总资产中扣除债务剩馀的部分,也称为纯资产。股东权益包括实际支付股东和保留收益,其计算方式为资产总额减去债务总额。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因此,股东权益和所有者权益是相同的概念。所有者权益按其构成,分为投入资本,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三类。第一,投入资本,是指所有者在企业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实际投入的资本。在不同类型的企业中,投入资本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在股份有限公司,投入资本表现为实际发行股票的面值,也称为股本,在其他企业中,投入资本表现为所有者在注册资本范围内的实际出资额,也称为实收资本。第二,资本公积是指所有者共享的非收益转换形成的资本,主要包括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等。第三,保留收益是指所有者共有的,由收益转换形成的所有者权益,主要包括法定盈馀公积、任意盈馀公积和未分配利益。
股东、董事、监事申请确认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股东申请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应以公司为被告。公司拒不按照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股东、董事、监事等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诉讼。 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撤销纠纷 1、股东、董事、监事申请确认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股东申请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应以公司为被告。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申请确认无效或撤销的,由公司推荐认可上述决议效力的其他股东、董事或者监事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2、股东超过《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期限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当事人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申请确认无效或撤销,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他人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股东丧失股东资格后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剥夺其股东资格的决议除外。 5、公司召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未按照《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履行通知义务,但未被通知的股东已经实际参加会议并表决的,其以未被通知为由申请撤销决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公司拒不按照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股东、董事、监事等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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