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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2021-12-01
行政许可法》确立了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救济、信任保护和监督六项原则。(1)合法原则是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就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3)便民原则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减少环节、成本、效率和优质服务。(4)救济原则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而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5)信任保护原则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变更生效的行政许可,除非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被修改或者废止,或者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实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生效的行政许可。但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6)监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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