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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原则;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方便的原则提高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尊重当事人的陈述权、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的...
你问的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是: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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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性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则也称为行政许可法定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行政机关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还要合乎常理。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个人和组织。 3、便民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由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尽量提供方便。 4、救济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应当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6、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 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他行政许可不得转让。 7、监督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根据我国的情况,行政合法性原则可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具体要求: 1、行政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并具备相应的资格。一项行政活动的合法,首先就要求实施行为的主体必须合法。如果进行行政活动的主体没有依法成立或者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所为的行为自然不应具有法律效力。该项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和其他行使行政权的组织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和组织条件以及人员条件。 2、行政活动必须要有法律的依据。“无法律即无行政”(当然我们没必要限定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应包括法律、法规及授权立法),行政活动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而进行;没有法律的规定即表明其无权进行活动,行政机关不能任意地采取行动。这也是行政活动和公民的活动的最大区别。 有人认为,在消极行政领域内是“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而在积极行政(或服务行政)内则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作为”。我们以为任何性质的行政都必须要有法律的依据,既然有“积极行政也应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的要求,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表述,就表明该类行政活动要有法律依据,而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作为”。对行政机关而言,只有法律有明文规定(不仅限于具体操作的规定还应包括原则)才得为之。法律为行政机关设定了职责权限范围、活动的手段、方式及程序等,行政机关只能依据法律的这些规定行事而不得在其外行为,没有法律的授权或规定,行政机关就没有这种活动的自由。否则,就属于无效或违法的行为。
1、合法性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则也称为行政许可法定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行政机关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还要合乎常理。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个人和组织。 3、便民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由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尽量提供方便。 4、救济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应当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6、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 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他行政许可不得转让。 7、监督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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