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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2020-09-03 331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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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具体如下:1、合法原则:是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3、便民原则: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4、救济原则: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5、信赖保护原则: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许可等。6、监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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