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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和客观构成要件是什么?

2021-10-21
本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户是复杂的客户,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员工的信用,也侵犯了绑架、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侵害对象由侵害对象的多重性决定,具有多重性,一般包括依法执行公务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协助执行救济活动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被绑架、绑架的妇女和儿童。本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被绑架、被绑架的女性、孩子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范围主管,负责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工作的便利,而不是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便利阻碍解救工作。所谓解救职责是指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从人贩子,收买人或绑架人手中解脱出来,安置或者送返被害人等解救工作的职责。我国目前履行这些职责的机关,组织主要为公安机关,民政,妇联。因此,主管拯救工作的主要是这些机构和组织的工作人员。本罪的客观行为可以作为,也可以作为不作为。本罪不要求具体的危害结果,只要有救援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妨碍救援的行为,无论成功与否,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构成了成本罪。本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的主体,即有被绑架、绑架的妇女、儿童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但只有那些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人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实施了妨碍救济的行为,但如果没有特定的救济责任,就不能构成本罪。这里的救援责任是指在职务范围内或责任范围内有救援的内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被绑架、绑架的妇女、儿童有救济责任,救济责任由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执行。具体指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检察,法院,民政,妇联等部门中主管,分管和直接参与解救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上述人员负有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从人贩子,收买人或者绑架人手中解脱出来,以及安置送返被害人等解救工作职责。本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必须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既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也希望发生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未获解救的结果。如只是认识到自己行为可能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但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这种结果的,不构成本罪,导致严重后果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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