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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同时又包括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
本罪的对象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声誉,也侵犯了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侵权对象由侵权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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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户是复杂的客户,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员工的信用,也侵犯了绑架、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侵害对象由侵害对象的多重性决定,具有多重性,一般包括依法执行公务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协助执行救济活动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被绑架、绑架的妇女和儿童。本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被绑架、被绑架的女性、孩子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范围主管,负责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工作的便利,而不是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便利阻碍解救工作。所谓解救职责是指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从人贩子,收买人或绑架人手中解脱出来,安置或者送返被害人等解救工作的职责。我国目前履行这些职责的机关,组织主要为公安机关,民政,妇联。因此,主管拯救工作的主要是这些机构和组织的工作人员。本罪的客观行为可以作为,也可以作为不作为。本罪不要求具体的危害结果,只要有救援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妨碍救援的行为,无论成功与否,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构成了成本罪。本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的主体,即有被绑架、绑架的妇女、儿童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但只有那些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人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实施了妨碍救济的行为,但如果没有特定的救济责任,就不能构成本罪。这里的救援责任是指在职务范围内或责任范围内有救援的内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被绑架、绑架的妇女、儿童有救济责任,救济责任由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执行。具体指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检察,法院,民政,妇联等部门中主管,分管和直接参与解救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上述人员负有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从人贩子,收买人或者绑架人手中解脱出来,以及安置送返被害人等解救工作职责。本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必须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既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也希望发生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未获解救的结果。如只是认识到自己行为可能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但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这种结果的,不构成本罪,导致严重后果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公共秩序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持的公共生活的整齐状态。违反了这样的公共生活规则,打破了公共生活的整齐状态。因此,破坏公共秩序本质上是违反公共生活规则。公共生活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1)旨在保护人的安全和尊严,特别是保护老幼弱者的安全规则。(2)旨在调节公共场所秩序的纪律规则。(3)旨在维持日常生活中稳定的联系和风尚习惯的交往规则。集体淫乱犯罪是违反社会公共生活的交往规则,破坏社会风俗习惯的行为,可以说从这方面破坏了公共秩序,破坏了公共秩序。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有两个特征:一是集体行为,一是淫乱行为。集体是指集体,是指主要分子故意开始,集体或者不特定的人在一定时间内集体在同一个地方。集体的人至少应该是3人以上(包括3人),但并不是指3人以上的犯罪者。如果只有两个人,就不能构成成本罪。淫乱主要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除此之外,还包括其他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如集体从事手淫、口淫、鸡奸等行为。这种行为不限于男女异性。行为者集体从事这种淫乱行为的,也构成了成本罪,理论上本罪的人们不一定需要包括男女两人。淫乱行为一般具有引起普通人羞耻感情的特征。(2)必须是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的行为。(3)须为违反善良性道德观念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所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三以上的人。其他偶尔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不以犯罪论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就是说,知道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发生这样的结果。危害社会的結果是指对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侵害,本罪侵害的是社会主义的公共秩序,针对自身的行为会毁坏公共秩序,任何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都是知道的。本罪主体不仅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还知道破坏公共秩序会得到一定的精神满足。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的,必然有犯罪目的。本罪的目的是通过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来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达到某种精神上的满足。本罪的目的虽然不是直接故意的内容,但是两者又具有极为密切的联系。在聚众淫乱犯罪分子眼中,只有通过对公共秩序的破坏,才能达到寻求下流无耻的刺激之目的,因而聚众淫乱犯罪分子对于破坏公共秩序总是抱着希望的态度,希望破坏公共秩序,正是为了达到寻求精神刺激之目的。相反,行为者破坏公共秩序不是为了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而是为了其他个人目的,也不是大众的淫乱犯罪。
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同时又包括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是通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的职务活动的侵害,来实现其对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的侵害的。本罪侵害的对象,是正往依法执行解救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范围内实施解救工作,以使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摆脱他人的非法控制,解除其与买主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解救工作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执行。从实践中看,解救人员主要是公安人员、妇联组织工作人员、人民政府部门、村乡干部等,也包括受解救机关委托协助执行解救公务的人员,如受聘为解救工作开车的司机、带路群众等。 (2)必须是依法执行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的是受家庭成员虐待的妇女、儿童,而不是被收买来的妇女、儿童,不构成此罪的犯罪对象。另外执行解救公务必须是依法进行。如解救人员以胡乱抓人、殴打他人方式解救遭到群众阻碍,不宜以本罪论处,对阻碍者宜做行政处罚。 (3)必须是正在执行解救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谓“正在执行”是指解救工作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过程之中。如某行为人对曾经执行过解救职责的某公安人员不满,看见该公安人员路过,纠集多人围攻谩骂该公安人员。这公安人员就不是正在执行解救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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