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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行政复议法的缺陷大概有(一)行政复议机构尚不具备统一、独立的系统 (二)在具体办案的过程中欠缺公正性、当事人的正当权益难以保障 (三)对...
如《行政复议》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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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你能够再具体一点,你所说的范围太广了,无法分析,且相关的内容太多。
现行的立法存在弊端。其中主要是行政和民事程序的分离,造成程序繁冗。如工伤认定是行政程序,其救济程序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工伤赔偿属于劳动争议,应适用劳动仲裁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一次工伤争议,当事人要达到赔偿的目的,上述程序都可能要经过,不但耗费时间、精力、财力,增加解决争议的成本,而且不利于及时结案,化解社会矛盾。大量的外来劳务工一旦遇到劳动争议纠纷,面对这种繁杂的程序,就知难而退,放弃自己的血汗钱。大量的工伤人员,本已不幸,经此反复折腾,无疑雪上加霜。但现实生活的紧迫性,逼的他(她)们以非理性的方式解决问题,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全因素。劳动争议的先裁后审、一裁两审的程序设置,即“单轨制”,逐渐使前置的仲裁程序变为走过场。长期以来,劳动争议的“先裁后审、一裁两审”的“单轨制”程序,不仅拉长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影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而且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案件无终局处理权,影响了其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仲裁程序既不能成为最终程序,而又是一个必经程序,导致仲裁前置程序形同虚设。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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