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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
办理劳动合同备案的情况分为除此劳动合同登记备案和劳动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一)初次劳动合同登记备案: 1、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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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前,要知道一份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千万不能简单地口头约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的1个月内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同时,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劳动合同法》提出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改变了以往一些单位一年一签的惯例。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以及用人单位自用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本人不愿意之外,都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铁饭碗”,也并不是每个人都适合长期合同,应届生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考虑签约期限。 违约金以及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并非毕业生违背了用人单位的意愿就要交“违约金”或者“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两类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一类是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另一类是对负有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经济赔偿金主要是企业给劳动者的赔偿。《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合同或者合同到期终止时用人单位不再续订的(包括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造成劳动者不再续订)都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经济赔偿金。 试用有时限有工资 虽然在试用期难免如履薄冰,毕业生也要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随意辞退劳动者。“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以上为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相关内容。
1、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平等自愿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应以平等身份签订劳动合同。 2、签订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有些合同规定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子女;因工负伤协议"工伤自理",甚至签订了生死合同等显失公平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这类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 3、合同内容要尽量全面。合同内容要尽量全面,如果条款过于简单、原则,容易产生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和矛盾。 4、合同的语言表达要明确、易懂。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它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和利益,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时,在语言表达和用词上必须通俗易懂,尽量写明确,以免发生争议。
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它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了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劳动者跳槽是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保密条款在劳动合同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保密条款中应写明保密的范围、期限、员工应履行的保密义务及员工违反保密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盗窃等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等。不认为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下规定:其一,独立多重发明。由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会出现权利人和他人各自都以为自己是该商业秘密的唯一权利人,或者相互之间发生横向关系共同采取保密措施的,这种情形通常被称为“独立多重发明”。其二,反向工程。根据商业秘密权利人投入市场的产品,有人通过自己的研究发现该产品的商业秘密,并且同样作为秘密管理,即为“反向工程”。其三,商业秘密的使用与管理中,一定限度的公开。在商业秘密的使用与管理中,一定限度的公开是无法避免的,如一个厂商在使用某商业秘密时,不可避免要有一些工厂中的员工接近、掌握该秘密。其四,为其他行业、专业领域知悉。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在同一知识水平、同一专业技术知识领域内而言的,因为一种经营信息或技术信息,可能对于一个外行人来说,没有任何意义,也不会利用它实现某种利益目的。例如,一个出版商的客户名单,对于竞争对手如获至宝,对于并非该行业的人来说,可能一文不值、毫无意义。又如前苏联一种军用的合金材料含有非常重要的技术信息,以它的下脚料制作的一种民用挂衣钩在民用领域却从未意识到对该信息的保密问题,后为美国从中获取。在上述其二、其三、其四的情形中,仅限于相关当事人是以不违反诚实经营的方式而知悉,如果是有意以此作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手段的,仍然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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