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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表示怀疑,法院将结合其他证据和审理情况,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进行审查,然后进行认定:1。经法院审查,证据真...
(1)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这是司法解释第31条第1款的规定,是法院采信证据的最基本规则。任何证据只有经过质证,才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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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录音证据的认定标准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电子邮件、聊天记录要有证据链互相印证,否则一般不能作为证据 2.保证书“白纸黑字”难否认,让当事人写下保证书 3.当事人在公开场合拍摄的录像及照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4.为了取得证据,而侵入第三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 5.在宾馆通过监控录像拍摄的、破门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摄的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6.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并不需要告知对方。当事人采集的录音中,对方对其外遇行为予以认可,那么该未经修改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7.取证目的已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 8.安放录音或录像设备是在自己家里进行偷拍偷录,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或家中,法院对监控的证据认定则就不具备合法性。 9.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
认证是对证据的审核与认定,是认定事实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法官裁判案件的必经程序。从裁判文书的角度看,认证也是裁判说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可以认为,该条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认证制度。由于理论研究缺乏及法官不重视认证等原因,认证不规范现象较普遍地存在,尤其是认证部分内容已成为裁判文书中的“短板”,因此对法官如何认证进行研究和反思,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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