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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的程序如下: 1、根据规定,就拟征收的土地的类型及面积,向国务院或者省政府申请批准; 2、批准通过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
⑴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前期调查摸底; ⑵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 ⑶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 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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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土地征收程序如下: (1)征收土地,应先上报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征地得到批准后,发布征地公告; (3)听取被征收农民的意见; (4)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签订补偿协议。 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另外,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⑴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前期调查摸底; ⑵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 ⑶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 ⑷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⑸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⑹县区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听证会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听证会情况修改情况,并对征收补偿方案重新修订公布,同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⑺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⑻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做好房屋征收决定宣传解释工作; ⑼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评估机构; ⑽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⑾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⑿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执行补偿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确定 征收主体:市县人民政府。 实施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一般为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公房使用权人、未经登记建筑所有权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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