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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属于工伤伤残鉴定的话,那么是需要在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上由单位的盖章。如果非工伤鉴定,那么是需要有司法机关的盖章。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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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工伤职工需要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如果体内有钢钉、钢板一类的内固定器材的,需拆除后才可以做劳动能力鉴定(除非医生书面证明体内的钢钉、钢板一类的内固定器材不需要拆除,一直留着体内的情况以外)。 4.因各地在具体操作上可能会存在差异,建议在办理前拨打12333先咨询一下。
如果是不给做劳动能力鉴定,只需耐心等待,因为过程较长。如果是不给做工伤认定,可以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再做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伤残等级要求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劳动合同的话,在一年之内向市级人社部门的工伤保险科申请认定工伤,之后在同一部门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再向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协商不通,提起劳动仲裁。如没有劳动合同,则先要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再从申请工伤认定开始进行其他程序。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加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印章。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加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印章即可,不需要加盖其他单位印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书送达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在15日内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未申请再次鉴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工伤职工即可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向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结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二)伤情介绍,包括伤残部位、器官功能障碍程度、诊断情况等;(三)作出鉴定的依据;(四)鉴定结论。第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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