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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加盖什么印章

2022-03-03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加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印章。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加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印章即可,不需要加盖其他单位印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书送达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在15日内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未申请再次鉴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工伤职工即可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向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结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二)伤情介绍,包括伤残部位、器官功能障碍程度、诊断情况等;(三)作出鉴定的依据;(四)鉴定结论。第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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