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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遗产公证要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及复印件;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组织)部门或其人事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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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财产或其他事务进行的预先处分,并于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依照遗嘱所进行的继承,称为遗嘱继承.各国公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民法上的遗嘱主要是处分财产。实际生活中遗嘱还可以处分其它事物,如是否开追悼会、遗体或骨灰如何处理等,但这些遗嘱不是继承法调整的对象,尽管也应尊重,但却不能说有什么法律上的效力或可以请求法律予以执行.遗嘱的法律特征是: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是人身性的法律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遗嘱订立以后,能否发生立遗嘱人所希望的法律效果,涉及立遗嘱实质方面的要件和形式方面的要件等许多问题。各国在这些方面的规定存在着很大差异.(一)遗嘱实质要件的法律冲突遗嘱的实质要件包括遗嘱能力、遗嘱内容及效力等。遗嘱能力是指依法能够制作有效的遗嘱的能力.(二)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冲突遗嘱的形式要件包括设立遗嘱的方式和变更、撤销遗嘱的方式.各国法律对于遗嘱方式一般均有明文规定,但却不尽一致.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了五种方式的遗嘱: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各国对遗嘱的变更和撤销等问题的规定也存在着许多差异.《法国民法典》规定,遗嘱,仅得以日后重订的遗嘱或在公证人面前做成证书以声明改变意志而全部或部分取消。日后重订的遗嘱未明确取消以前的遗嘱时,以前的遗嘱中与新订的遗嘱相抵触或相反的条款无效.而按照我国《继承法》,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内容.由于各国法律对于遗嘱继承的规定不同,因而对于涉外遗嘱继承,是用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就会产生不同甚至是截然相反的结论,着就是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冲突,就需要确定涉外遗嘱继承的准据法。
涉外继承公证的材料如下: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工作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如果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聋哑人,监护人应代为申请。同样,监护人应提交身份证明和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在国外死亡的,必须提供经过公证认证的死亡证明或者其他依据;在国内死亡的,应当提交相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没有上述证明的,应当提交尸体火化文件;早年死亡不能提供直接证据的,可以根据死者墓碑照片、死者讣告等证明死亡的证据,同时必须由两个以上知情人作证;被继承人被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关于宣告失踪人员死亡的公告。三、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契证、银行存款单、证券及金额等相关材料。4、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遗嘱原件。遗嘱人在国外立的遗嘱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五、证明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比如提交结婚证或收养关系证,证明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是夫妻关系,或者养父母与子女关系。也可以提供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档案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特别要注明继承人是否在死者生前履行了赡养、抚养、赡养义务等相关情况。6、代位继承人申请公证的,还应当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和本人与继承人的关系证明。
国外华侨去世,国内亲属办理继承遗产的公证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1.国内继承人继承国外亲属的遗产,可根据相关国家地区的要求,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或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不需要先将国内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先汇回国内,再办理继承。 2.国内继承人分散居住在各地的,在申请办理有关公证事项时,应统一由一个公证处办理。 3.国内继承人在办理有关继承公证事项时,一般是待遗产调回后再按比例缴纳公证费。因此,公证机构会要求继承人在出境办理继承事宜之前,领取公证书的时候提交一份保证在遗产调回国内后照章缴纳公证费的保证书,作为公证处日后向其收取公证费的凭证。 4.如果国内继承人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公证,公证处不要求当事人提供遗产数额、产权证等,当然也不需要先把应继份额调回国内后再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书。 5.办理涉外遗产继承公证涉及到有关国家法律,情况复杂,当事人应配合公证机构先期与中国银行分行和我驻外使领馆联系,了解相关政策、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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